黄山市民营企业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黄山市民营企业家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在中共黄山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全市有一定规模的民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企业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自愿组成的以“共同创业、共同发展、互助联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质的社会团体,是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会员,代表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与党和政府之间的联系,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团结、引导、教育民营企业家爱国、守法、自律、奉献,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我市非公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黄山市工商业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黄山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黄山市屯溪区齐云大道1号华府名邸3幢(风驰集团二楼)。

 

第二章 党组织建设

第六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于1999年11月协会成立之初经市直机关工委批准设立了中共黄山市民营企业家协会总支委员会,并于2019年成立了黄山市民营企业家协会党建联盟工作委员会,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七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黄山市民营企业家协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黄山市民营企业家协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八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九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十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团体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领导。

第十一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团体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二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法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开展文明经商和优质服务活动。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先富帮后富,走共同富裕的道路。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二)建立政府与企业间长期沟通的渠道,完善政府与民营企业家定期联系制度,向政府反映民营经济发展的情况,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和诉求,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对民营企业的管理工作,使民营企业得以健康发展;

(三)为会员提供市场信息、科技信息、法律咨询等方面的服务。帮助会员调解经济纠纷,协助解决生产经营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企业或企业家提供援助;

(五)引导民营企业家遵纪守法,规范自身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倡诚信经营,自觉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六)开展企业改革和现代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研讨活动,总结交流推广先进的企业管理经验,促进企业机制、管理、技术、文化创新,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增强企业竞争力;

(七)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培训、咨询、信息交流、成果评价、技术职称评定、资格认证等活动,表彰、宣传优秀企业家;

(八)开展内外交流,沟通与有关社团的联络,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展销会、交易会以及出国、出境考察,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外市场;

(九)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和特邀会员:

(一)凡在本市经工商行政部门核发民营企业(含独资、合作企业和股份制等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的法人代表、董事长、总经理、执行董事均可参加本会为个人会员;

(二)在本市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各行业协会、企业团体和有关学会,经申请批准后,可参加本会为团体会员;

(三)与民营经济工作有联系的经济工作者、经济理论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和其他有关人士,可以参加或被邀请为本会特邀会员。

第十四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从事的业务领域有一定规模,在全市有一定影响。

第十五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或会长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批评;

(四)在本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有权要求本会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承办本会委托的事项;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九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条  本会的最高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它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监事会监事;

(三)听取和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听取和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讨论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六)决定终止事宜。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情况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推举顾问、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以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会长会是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机构,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并对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处在会长会的领导下处理本会日常工作。本会秘书长为兼职,故设立专职副秘书长1人、兼职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会长1人,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所从事的业务领域在本市范围内有较大影响,对国家、对社会贡献较大;

(三)热心协会工作,积极为会员服务,身体健康;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为充分发挥本会领导班子的作用,调动各位会长的积极性,本会实行会长轮值制度,轮值期间,由轮值会长主持日常会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任期五年,期满可以连选连任。会长、秘书长任期不超过二届。

第三十二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执行会长或秘书长担任,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出席有关重要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的职责是:

(一)监督本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情况;

(二)检查本会财务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协会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等一切协会活动,有权向会长办公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年度工作;

(五)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六)监事长任期不超过二届。

第三十六条  为了便于开展活动,本会设立智能制造、绿色食品、文旅产业、商业服务业、房地产建筑业和新材料新兴产业六个工作委员会。在各区县设立联络处,具体工作职责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负责人也由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任免。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职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2年12月2日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